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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公交车司机案件——看房屋征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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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7日,安顺市一辆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撞毁路边护栏,冲入安顺市西秀区虹山水库中,造成21人死亡、15人受伤的悲惨事件。

经过公安机关深入调查,显示坠湖公交车司机案件起因,竟是公交车司机生活长期不如意以及对拆除其承租公房的不满。

作为专业办理征地拆迁案件十余年的美泰律师,依据披露的相关信息,我想站在房屋征收与拆迁的角度探究此次案件的起因。

一、房屋征收补偿不合理

公交车司机张某钢在西秀区柴油机厂(后更名为西秀区酿造机械厂)工作时分到一套40平方米自管公房,为自管公房承租人。公租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不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当涉及到征地拆迁时公租房管理人一般会和承租人协商是按照比例分配补偿权益还是按照房改条件在征收之前将房屋所有权改至租住者名下由承租人享有全部的房屋补偿权益。在美泰律师做征地拆迁案件实践中,经常会碰到此类案件情形。因公租房具有职工福利性质,在房屋征收拆迁中,企业一般会将90%以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款给到公房实际承租人;甚至有些企业作出弃产声明,将全部的房屋征收补偿权益都给公房承租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房屋价值;(二)搬迁、临时安置;(三)停产停业损失等。然张某钢与西秀区住建局签订《自管公房搬迁补助协议》,仅约定给予其搬迁补助费用,而没有房屋价值的补偿。张某钢申请公租房也未获得。显而易见张某钢没有获得合理的补偿安置,也没有获得“不低于市场价”的补偿。

二、征收部门失责

据警方通报,张某钢租住其姐姐女儿的房子,自身仅有此公租房一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房屋征收部门对该公租房进行调查登记,就应了解到房屋的权属情况,也应当在拆除张某钢公租房之前,保障其基本居住条件。张某钢在看到其公租房被拆除之后,拨打政务服务热线,对申请公租房未获得且所承租公房被拆表示不满。

三、强拆程序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实施房屋征收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2020年6月8日,张某钢与西秀区住建局签订《自管公房搬迁补助协议》,协议补偿72542.94元,但还未领取款项;7月7日上午张某钢即看到其所承租公房被拆除。张某钢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后拒不搬迁,征收部门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责令限期搬迁,否则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该房屋征收部门却以违反法定拆迁程序的行为强制拆除房屋,置被征收人正当权益于不顾,严重影响到张某钢居住以及获得房屋征收补偿的权益。

在房屋征收拆迁实践中经常看到非法强拆的情形,影响到被征拆人合法权益,也对被征收人维权增加难度。但被征拆人一定要选择合法的维权途径,坚决不允许以报复社会的方式反抗拆迁。同时,作为公权力机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合法的房屋征收拆迁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而不能抱有急功近利的心态,忽视被征收人合法权利,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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