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与征地拆除违建的事件中,争议经常存在于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等政府行为,老百姓会觉得这些行为有很多不公正不公平的情况发生。那么,针对这类案件,法院到底依据哪些因素来审查和认定?审理思路是什么呢?
一、审理思路
一般的审理思路主要围绕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执法程序、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四个方面进行审查和认定。
二、违法建筑物的性质认定
涉案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应根据违法建筑的法定要件进行判断。首先,违法建筑是行为人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关于建设许可相关规定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是否违法是界定建筑性质的首要标准。其次,违法建筑客观上表现为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以及未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建设临时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逾期未拆除临时建筑等。最后,违法建筑以存在建筑物、构筑物为前提。该要件的认定只要求行为人已经投入资金、设备进行实际建设而不要求已经竣工。根据是否竣工可将违法建筑区分为存量的违法建筑和在建的违法建筑。
三、拆违行政机关的职权判断
对违法建筑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主体较为多样,一般可根据行政机关提供的职权依据判断相关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行政职权。强制拆违必须由拆违决定作出部门向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责成行为的作出主体是区县人民政府,而强制拆违行为的实施主体是拆违实施部门。拆违实施一般由不同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管部门负责建筑物本体内违法建筑的拆除,包括屋顶、阳台、天井内违法建筑;城管部门负责公共绿化、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违法建筑的拆除;规划部门负责原有房屋未经批准重建的违法建筑拆除;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的整改和拆除。
四、拆除违法建筑行政相对人的查明
违法建筑的权利人可能包括房屋所有人、出资人、违法建筑搭建人和实际承租人等不同主体,部分违法建筑还经历多手买卖和出租。实践中,法院主要根据违法建筑查明时的状态认定其权利主体,一般不认可建筑承租人具有相应利害关系,应将违法建筑的建造人、买受人作为拆除违法建筑中的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为拆除违法建筑行政案件审理的一般思路和方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