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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违了什么法?

我们常说起“违法建筑”“违章建筑”和“违建”,似乎这三个词意思差不多,细究起来似乎又有所不同。那么,到底官方说法应该怎么讲?适用哪些法律?拆迁时查处的“违建”到底违法了什么法律呢?


  一、“违法建筑”的由来始末


  1980年代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称之为“违章建筑”,1990年《城市规划法》出台之后,“章”变成了“法”。就此,“违法建筑”成为通用说法,违章建筑一说属于遗留的过往叫法。后来为简便执法,体制内将之习惯表达为“违建”。这就是“违章建筑”“违法建筑”“违建”的沿革。


  二、“违法建筑”定义及适用的执法领域


  “违法建筑”“违章建筑”“违建”三个词主要适用于同一个法律规范体系或者是同一个行政管理领域,即城乡规划,针对城市的规划管理。《城乡规划法》规定,“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但是仅有《城乡规划法》规定了违法建筑吗?


  三、“违法建筑”违的“法”不局限于《城乡规划法》


  1、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2、未获得施工许可及未对建筑物工程结构和建筑质量等竣工验收的,违反《建筑法》


  3、未获得不同等级的消防备案或验收许可的,违反《消防法》


  4、未办理房屋登记或者不动产登记的,违反《不动产登记条例》


  5、新建建筑部分妨碍邻人通行、采光、供水、取暖等相邻权,违反《物权法》


  四、法律思考


  环保、消防、农村“小产权房”、人工岛、风景区临时性度假建筑、及附着在海域、滩涂、水域、矿山、钻井平台上的建筑物等等各色各样的“违法”建筑物大量存在,可能涉及的不仅仅是传统公法和私法规范。这些建筑一旦面临土地和房屋征收,或将引发更多的法律和社会问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张艳玲主任办理征地拆迁维权案件10余年,针对土地与房屋征收中的“违法建筑”问题,张艳玲主任认为,实践中的“违法建筑”不可回避,征地拆迁中的“违法建筑”不可一概而论,需要法律更加精细化、合理化、系统化、和针对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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