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决定书》(以下简称限拆决定书)与《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决定书》(以下简称拆除决定书)两者是有本质的区别,限拆决定书不具有行政处罚的终局性,也不另行对违法行为人苛以义务;而拆除决定书具有终局性的行政处罚。但无论是限拆决定书还是拆除决定书对违法建筑都需要经过调查、认定、处理等严格法定程序,未经法定程序作出的限拆除决定书、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系违法行为。作出限拆决定书一般是作出拆除决定书的前置行政行为,虽然不具有终局性,但是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时,要及时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介绍
当事人古先生系本村村民,在自留地经营停车场,建设有配套住房,在此合法居住与经营,并办理有营业执照。2019年8月,区自然资源局作出了《违法违章建筑物限期拆除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该通知书称:当事人房屋属于违法违章建筑,要求在5日内拆除。后当事人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观点并依法判决撤销该通知书。2021年1月,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涉案房屋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决定书》,认为原告涉案房屋系属违法建筑,要求自行拆除,并清理好现场、恢复原貌。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法院确认了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决定书》违法。
美泰律师观点
违法建筑的认定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认定程序:①依法立案②调查取证③认定违法建筑的事实并作出行政决定④书面催告并听取陈述和申辩⑤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依法送达⑥公告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开庭审理后,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观点,依法作出了确认被告作出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决定书》违法的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