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2日,美泰律所张艳玲主任律师团队代理的当事人,收到某区政府作出“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复议决定。
当事人的养殖场位于临汾市曲沃县XX村,现得知养殖场涉及了“国道XX线X-X-X过境改线工程项目”建设,为进一步了解该建设项目征收情况,分别向XX政府申请:1、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计算标准和支付明细;2、上述补偿费用的支付凭证;3、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材料。
XX政府于2024年4月X日签收该信息公开申请表,签收后,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也未告知申请人需延期答复,截止到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时,仍然未作出任何答复。
故,律师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复议。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对申请信息进行查找、检索若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如果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告知申请人;若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