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一词对被征收人来讲并不陌生,可谓谈之色变,遇到土地和房屋征收,只要一碰“违建”一词就意味着补偿没有或者很少,不搬也可能被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清退的命运。那么,农村违建究竟如何认定?请看杨付居诉兰考县政府行政强制案。
一、案情简介
杨付居系兰考县城关乡市皓村三组村民,拥有兰集建(城)字第01211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建有房屋。2016年4月11日,兰考县综合执法局做出兰综限拆字(2016)第67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杨付居在收到该通知书三日内自行拆除在朝阳路西侧市皓村内新建设的建筑物并于同日向黄新轩进行了留置送达。2016年11月1日,兰考县综合执法局做出兰综催字(2016)19号限期拆除催告通知书,催告杨付居在收到催告通知书次日起的十日内履行义务。2016年11月15日,兰考县综合执法局做出《综合执法局关于依法对杨付居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公告》(兰综强拆告字【2016】第36号),要求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一日内自行拆除。2016年11月17日,兰考县政府组织人员将杨付居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一审法院认为兰考县政府拆除杨付居房屋的行为,未履行法定程序,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其行政行为程序违法,鉴于被诉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判决确认违法。
二、二审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由于农村发展程度及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普遍存在着只有部分建设手续甚至完全缺乏建设手续的情况,这是一种客观现实,不是农村居民能够克服和解决的,其不存在过错,相反,这种管理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机关造成的。
兰考县政府推进征收实施工作,已与大部分村民签订补偿协议,因本案一审原告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兰考县政府便不遵循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而径行将涉案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强制拆除,其执法目的不是为了严格农村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加快拆除进程,属于滥用职权,其所称据此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限期拆除通知、强制拆除公告等法律文书,本院均不予认可,也不能成为本案被诉的强制拆除行为的依据。
违法建筑的认定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以任何理由规避法定程序来进行征收工作都是违法的,如果您遇到类似情况,一不要慌,对所有可能灭失的证据进行拍照录像保存固化证据;二不要有过激暴力反抗行为,安全第一以退为进;三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帮助,给您如何留证如何合法维权以专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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