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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泰胜诉|公民申请行政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履行!

1)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针对原告的申请事项依法作出书面答复。

(2)简要案情:

原告是某村村民,本村土地被洪水淹没,导致地上附着物(农作物)被毁,损失惨重,经原告了解,造成该后果的原因不是天灾而是因为该村原有水库被改成蓄滞洪区,但却未按要求修建配套设施,导致洪水无法排出。故原告在律师的指导下向被告运城市人民政府提起请求立即启动水灾灾后恢复生产的申请,但被告签收后却一直未作出回应。

(3)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出请求立即启动水灾灾后恢复生产的申请,但被告收到该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针对原告的申请事项作出书面答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应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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