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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泰胜诉:征收中房屋被认定违法要注意这些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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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中,有的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以后并没有补偿,征收方往往会答复是违法建筑,不予赔偿。违法建筑是由行政机关说了算吗?今天让我们了解一下是如何处理的。

案情介绍

吴某系永嘉县某村村民,其诉称的涉案房屋坐落于某村29-1号,吴某自述建于2002年-2003年间。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于1993年,登记使用者为吴某父亲,登记用地面积189.3平方米。温州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就涉案房屋作出《房屋征收(置换)情况调查登记表》,房屋总建筑面积184.31平方米。2019年12月12日,永嘉县勘察测绘院作出《永嘉县某城中村改造项目未登记房屋建设时间认定处理表》,认定涉案房屋建设于1997年-2009年间。2022年4月1日,永嘉县执法局经审批对吴某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进行立案。2022年5月27日,永嘉县执法局经审批对案件进行延长办案期限30日。2022年6月20日,永嘉县执法局作出案涉《违法建筑认定事先告知书》,并于6月23日留置送达吴某,告知吴某拟作出的决定内容、查明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吴某于6月25日向永嘉县执法局提交陈述申辩书。6月29日,永嘉县执法局作出被诉违建认定决定,并于7月6日留置送达吴某。吴某不服,起本案行政诉讼。1997年3月10日,经永嘉县人民政府批复,涉案房屋所在西前村划入上塘镇规划区。2013年7月15日,永嘉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同意实施永嘉县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涉案房屋所在某村在此次规划内。2017年5月5日,永嘉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确定近5年(2017—2021年)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建设计划的通告》,涉案房屋所在某村被纳入改造项目,随后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吴某对案涉《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一审胜诉,被告永嘉县执法局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依然胜诉,案涉《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被撤销。

法律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经法定程序被赋予城镇规划管理相关行政处罚职责的,由其具体负责城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本案中,永嘉县执法局作为经法定程序被赋予城镇规划管理相关行政处罚等职责的部门,具有具体负责城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职权。虽然涉案房屋已被强制拆除,但涉及当事人的补偿或行政赔偿权益,仍有必要对原房屋是否属于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作出调查、认定。吴某主张永嘉县执法局无作出违法建筑认定的法定职权,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城镇违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含局部拆除,下同),依法处以罚款:(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不符合城镇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管理的目的是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是为了纠正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活动,以消除建设活动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故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划和案涉建筑物的具体情况进行查明和判断是否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而非以危害程度作为判断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标准。本案中,永嘉县执法局以吴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行为较《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超出合理误差范围更为严重为由,认定涉案建筑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被诉违建认定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一)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本案中,永嘉县执法局在作出被诉违建认定决定前并未进行集体讨论,违反法定程序。


二审法院认为:1.上诉人永嘉县执法局有权作出被诉违建认定决定,原判予以支持,理由成立。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城镇违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含局部拆除,下同),依法处以罚款:(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不符合城镇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三)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四)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五)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六)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本案中,被上诉人吴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而建造涉案房屋,确实构成违法,但被诉违建认定决定认为涉案建筑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的情形,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属于前述规定的情形,缺乏充分的理由及依据。上诉人永嘉县执法局以吴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行为较《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超出合理误差范围更为严重为由认为涉案建筑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理由不成立。上诉人永嘉县执法局称涉案房屋的一部分用地未取得相应审批手续,而被诉违建认定决定认定被上诉人吴定光系在其父亲于1993年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宅基地上建设涉案房屋,两者不一致。上诉人永嘉县执法局作出的被诉违建认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被诉违建认定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吴某诉请撤销被诉违建认定决定,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三)项之规定,判决撤销永嘉县执法局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的永综执违认决字[2022]第050109号《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二审判决:原判撤销被诉违建认定决定,结果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美泰律师提醒

对于此类案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遇到上述情况应尽快委托律师介入,才能有效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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