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房屋在征收项目范围内,涉案房屋实际建筑面积xxx5.29平方米,土地面积xx6.8平方米(含xxx平方米道路分担),房屋为一体建设,无加建情况,且面积、位置等数据清晰,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导致该房屋没有进行不动产登记。
2023 年3月27日,当事人收到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载明“责令你们(单位)限期 10 日内拆除位于XX区X小区X 幢(原规划总平面图X号地块)的总建筑面积 XX17.91 ㎡中的剩余 XXX8.64 ㎡的违法建筑(西侧合计XXX9.27 ㎡建筑已于 2023 年 1 月、2023 年 3 月 21 日拆除)” 等内容。2023 年 3 月 29 日,当事人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书》。2023 年 4 月 17 日,当事人收到被告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作出的《违法建筑认定事先告知书》,载明“拟将你们 (单位)位于XX区XX小区X 幢(原规 划总平面图X号地块)的建筑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于 1994 年至 1999 年之间建成合计XXX6.34 ㎡中超出的XX6.34 ㎡建筑(其中XXX0 ㎡已取得规划许可)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1999 年之后建成的合计XX3.87 ㎡,两部分共计 xxx0.21 ㎡认定为违法建筑,且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 影响的情形”等内容。当事人再次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书》。被告又作出《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即被诉违法建筑认定,载明“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XXX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等内容。
故,当事人立即找到我所张艳玲主任律师寻求帮助。
张艳玲主任律师在经过了解案件情况,翻阅案件材料,经过详细研判后,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建筑认定,载明,“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XXX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而对于我方委托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未进行释明,而案涉违法建筑认定人存在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
并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温州市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关于规范瓯海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有权部门应对申请人的未登记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再根据调查认定结果给予申请人合法的补偿;其次,其对该行政区域内的未登记房屋及道坦拥有调查认定处理的法定职责;申请人的房屋虽然未取得所有权证,但属于因历史遗留且不归责于申请人的原因而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情形,因此申请人的房屋应当视为合法建筑。
在庭审中,被告某行政机关对本案进行了充分的答辩,但是在张艳玲主任律师的据理力争下,法院认为:就案涉建筑是否属于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在案证据显示被告曾前后 两次函询职能部门且职能部门复函内容存在矛盾。被告未对复函内容矛盾之处进行进一步核实,即认定案涉建筑属于无法采取改 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应予撤销。故原告诉请撤销《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