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征收了又不用,就这样浪费了吗?
“土地者,民之本也。”土地是农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是农业之本、农民之根。很多农名朋友咨询,村里的集体土地被征收了,但是多年来一直被闲置,想种地又不让种,白白浪费了良田,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
土地征收后一直闲置,一般涉及到以下两种原因,处理方式也不同。
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和53号令的规定,可以根据闲置原因和闲置状态,将闲置土地分为三大类:
当事人自身原因造成未按规定时间动工开发建设满一年以上的,即通常意义上的闲置土地。具体来说,就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取得开工许可证,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或者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没有进行挖基作业,或者挖基作业并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已经动工建设,又中止开发的。具体有两种情形:已动工进行挖基作业和建设,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或除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其他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闲置土地如何分类处置: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征而未供指的是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手续办理完成后,尚未供应出让的土地。这种情况发生在土地已经完成了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手续,并且已经完成了土地的征收,但是还没有进行土地的供应和出让,即土地还没有被用于建设或开发。
“批而未供”土地成因主要可分为四类
一是用地批准后,因征地拆迁工作长期未落实,无法达到供地条件。
二是招商项目未能按计划落地。因地区发展方向、城市规划等调整,导致暂无法履行原招商承诺规划等条件,或因市场环境影响,企业投资意向变化,导致项目未能落地。
三是实际已供地项目暂未履行手续。主要是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用地,以及其他应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的项目用地,已实施建设但暂未办理供地手续的,仍按未供地块认定。
四是受客观条件所限无法实施供地。
前两类为主要成因,比重较大且消除较难;第三类属于管理规范类问题,可通过优化供地程序消除;第四类比重较小,可通过优化用地布局等予以缓解或消除。
遇到土地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要错过最佳的维权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