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新《行政复议法》生效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直接起诉
导语:新《行政复议法》于202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行政复议法中新增了复议前置的相关内容,那对于在新法实施之前作出的已经过了复议期限,但尚在起诉期限内的行政行为,直接起诉,法院应该受理吗?对于这个问题,一直是众说纷纭,近期最高院就该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回应。
一、最高法关于“按照新《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前置的情形,当事人在2024年1月1日后起诉到法院已经超过复议期限,但未超过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近日,最高法行政庭公众号上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第一期答疑实录》这篇文章,该文章对大家关注的较有争议的事项进行了解答,其中第二个问题为“对于按照新《行政复议法》第23条规定应当复议前置的情形,当事人在2024年1月1日后起诉到法院已经超过复议期限,但未超过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最高法行政庭答疑意见: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主要理由:
第一,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救济权的行使应当适用行政行为作出时的法律规范。新行政复议法关于复议前置的规定适用2024年1月1日以后作出的行政行为。对于1月1日之前的行政行为,如果适用新法复议前置规定,可能会剥夺当事人的诉权,这是不符合立法原意的。
第二,从行政复议法修订过程中复议前置扩大的初衷来看,其目的在于给予当事人更多权利救济机会,而非限制。当事人超过复议期限的已丧失复议申请权,复议机关可能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在新行政复议法实施之前未选择复议路径,并不能否定或者剥夺其合法诉权。当事人在起诉期限内,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若该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前置,能否直接起诉?
最高院的答复虽然针对只是复议前置的情形,但是从答复的内容,我们可知最高院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救济权的行使应当适用行政行为作出时的法律规范。2024年1月1日之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新法并未实施,因此,该行政行为不适用新法规定的复议前置情形。也就是说对于2024年1月1日之前的行政行为,不受新《行政复议法》新增复议前置的规定,当事人对该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由选择去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去法院起诉。
三、法院不应以“复议前置”为由剥夺当事人的“直接起诉权”
在新《行政复议法》实施后,部分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后,不管该行为是新法实施前还是实施后作出的,均以新《行政复议法》新增复议前置规定为由,引导当事人先去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该行为剥夺了当事人的直接起诉权。
现在该答复出现,明确了对于新《行政复议法》实施之前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该行为的,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而不受行政复议法新增复议前置的限制,法院不能以这个理由变相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结语:
行政复议确实是一种有效的解决争议的方式,特别是新《行政复议法》施行之后,行政复议在解决争议上更显重要,但同时也应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避免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