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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作出了拆除决定,其拆除房屋行为就一定合法吗?

行政机关作出了拆除决定,其拆除房屋行为就一定合法吗?

导语:我们都知道,即使房屋是违建,但如果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就将房屋拆除的,该拆除行为违法,如果行政机关提供了相应的文件,那么拆除房屋的行为就一定是合法的吗?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

案情介绍:小王跟村委会签订了合同,租赁了一块地,建设房屋经营养殖,当时也经过了政府同意,但因为各种客观原因,养殖厂并没有办理相关的手续。小王经营养殖十几年了,突然被镇政府告知,说房子没有手续是违建,并且给小王发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小王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并告知了镇政府已经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小王发现镇政府并未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详细调查,甚至现场勘验还涉嫌造假。几天后镇政府作出了催告,要求小王自行拆除房屋,小王向镇政府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书,但镇政府拒收。几天后镇政府作出了拆除决定,并强制拆除了小王的房屋。本案中镇政府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催告书、拆除决定书,然后才拆除了小王的房屋,那么镇政府的拆除是合法的吗?

一、如果要合法的拆除房屋,那么都应该经过哪些程序呢?

1、立案。有相关职权的行政机关自己发现或经举报、检举后发现可能存在违法建筑的,应当先行进行立案。

2、调查取证。立案之后,需要对涉案建筑进行调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调查取证是一切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程序要求,即要作出违建处置的行政决定,就必须先赴现场进行入户调查、取证。只有将事实调查清楚后,才能作出决定,这样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未经调查直接作出决定,则可能存在事实不清,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3、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进行调查后、作出决定之前,需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陈述申辩权是行政机关必须要给予的当事人的权利,如果没有保障当事人这项权利,行政机关程序违法

4、行政机关作出相关行政决定,比如责令限期拆除,拆除决定书等,并需要在决定书上告知当事人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和期限。而这类决定书是可以复议或者诉讼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6个月到期后,其才能推动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强制执行的程序。如果在这个期限内进行强拆的,就是违法的。

5、如果当事人不履行相关义务,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前需要进行催告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其中成立的部分,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6、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也是书面形式,需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并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

7、拆除。上述所有程序进行完,且当事人并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那么行政机关就可以将房屋拆除了,拆除时,需要全程录像,并请第三方公证机关在场,对现场物品进行登记造册,并妥善保存物品。

二、本案中,镇政府的拆除小王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

通过上述,我们知道合法拆除需要经过立案、调查登记、陈述申辩等几个程序,但本案中,镇政府并未对建筑物进行详细调查,没有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权利,虽然按照规定作出了行政决定,并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前也进行了催告,但却在当事人明确已告知自己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仍然在法定维权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综上所述,拆除房屋的行为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与当事人的权益息息相关,所以行政机关应当谨慎拆除房屋,如果确实需要拆除的,则要经过法定的程序,拆除的程序是复杂且严密,并不仅仅体现为有相关拆除决定,所以如果仅靠出具拆除决定和催告就认为拆除合法,则是片面的,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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