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补偿成本原则制定并向社会公示。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费,执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更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活动的收费管理,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改了上述规定,转而设定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2021年1月1日起《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施行。该办法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合理范围”从量和件两个角度作出变相的规定,同时对超出“合理范围”的收费标准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合理范围”按件系“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按量系“30页以下(含30页)”。 申请信息公开的公民在递交申请书后,要依据当地申请信息公开收费标准及时缴纳相关的费用。虽然申请信息公开的费用缴纳金额相对较低,但各位申请者还是要及时的缴纳。这部分费用最后归政府财政所有,不会落入个人口袋内,这点各位信息公开申请者大可放心。 但是如果被征收人遇到了前文中李先生的情况,动不动就要收取几万元十几万元的费用,那可就要多加小心了,千万不要掉进了圈套里。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针对上述条款,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又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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