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例:权利人行政赔偿的金额不低于前期应得的补偿额度
导语:不管是在之前办理案件过程中还是接到的咨询中,经常有当事人会问:房屋被强拆了,赔偿的金额一定会比应得的补偿金额高吗?那在司法实践中,事实是否是这样的呢?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来看一下。
案情简介:
小王是某村的村民,村里遇到了征收,在商谈征收补偿的时候,就补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于是镇政府组织人员强拆了小王的房屋,小王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理,法院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小王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要求镇政府赔偿因强拆造成的损失,镇政府称小王家是某搬迁项目中的一户,该搬迁项目的仅有宅基地置换一种方式,已经为小王家选定了置换宅基地,并预留了补偿款,故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小王明确放弃宅基地置换,要求按照周边房屋价格给予现金补偿。因为迟迟达不成一致,村委会曾召开村民会议收回了小王的宅基地,也就是在收回宅基地的当日,镇政府组织人员强拆了小王的房屋。
1、村委会是否有权收回宅基地?
村委会无权擅自收回宅基地。即使村委会召开了村民会议,但若是需要收回村民宅基地或者土地的,还需要向原批准单位提请审批,经原批准单位同意后才能收回村民的土地或者宅基地。本案中,村委会虽然召开了村民会议,但是并未经原批准单位审批,故不能收回小王的宅基地。
2、小王是否有权选择货币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村民土地或者宅基地的,要给予补偿,补偿方式有房屋置换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以自由选择补偿方式。本案中,仅有宅基地置换一种补偿方式,损害了被征收人的自主选择权。小王明确表示放弃宅基地置换,要求以货币补偿,征收方应折算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3、什么情况下强拆是合法的?
在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前提下,房屋不能随意被拆除,不然强拆就是违法的。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达成协议的,需要出具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的,征收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同意后才能拆除。本案中,镇政府未曾向法院申请执行,自己拆除小王的房屋,拆除行为违法。
4、镇政府是否应当赔偿小王的损失?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镇政府的拆除行为已经被法院确认违法,因此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赔偿金额是否比应得补偿金额要高?
从解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纠纷的诉讼目的和宗旨出发,在征拆范围内的房屋被非法强制拆除后,相关的补偿问题可依法转化为赔偿程序,将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一并处理,基本规则是权利人获得的赔偿不得低于其前期应得的补偿额度。其中,对于应补未补部分,在赔偿程序中一般应以征拆项目的安置补偿方案作为参照依据。但对于征拆项目持续时间长达数年之久,原安置补偿方案所确定的方式和标准对权利人不公平,无法补偿其受到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通过行使司法
裁量权,切实保障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可知,征收中,房屋被违法拆除的,相关的补偿问题便转化为赔偿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其基本规则是权利人获得的赔偿不得低于其前期应得的补偿额度,也就是行政赔偿的金额不能低于前期应当的补偿额度。
本文来源: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2行赔初14号行政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