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集体土地征收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条例》。而近年来,征收国有农场土地的情况越来越多,那么征收国有农用地有什么流程以及要采取怎样的补偿标准呢?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国有农场征收的相关事宜。
一、国有农场土地征收规定以及流程
国有农场土地征收,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规定,《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对国有划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以及《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条例》。这是因为其涉及权利形式众多、财产众多,也涉及承租人或农场职工今后生计问题,因此国家对国有农场征收也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对征收与补偿进行了规范。
关于国有农用地征收主要有以下几点规定,可以高度概况为三个字,“转”“参”“批”。转即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参即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批即对拟收回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在依法报批前,必须将拟收回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具体而言:
1、报批前及时告知。在报批前,对拟收回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相关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等方面情况告知该农场及相关方人员。
2、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的确认。土地的现状调查结果等有关材料作为收回土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并告知农场、农户和相关人员。
3、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在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时,一定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还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措施。
4、不得变相收回农用地。不得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国有农用地的建制并调整相关隶属关系,任意改变用途,以期通过此种方式变相收回国有农用地。
5、确需使用国有农用地的,一定要符合规划计划。比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
二、国有农场土地征收的补偿问题
对于国有农场征收补偿的问题,《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应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国有农场因土地被收回而不具备失地职工基本安置条件的,各地应将失地职工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再就业体系。具备安置条件的,在安排失地职工新的劳动岗位后,国有农场可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保护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
简单说,补偿应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的补偿费用标准由地方自行规定,一般来说要参考当地的区片综合地价,应当保持失地的国有农场职工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其中,因国有农场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国有农场享有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土地补偿费应当给予国有农场。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职工自己建设或种植的,补偿费归职工所有。
1、依法收回国有农场用地的,应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保障农场职工的长远生计,土地补偿费应当给予国有农场,所在地政府及其它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占用。
2、以国有农用地为生的农户,以及失地农民等人员,安置补助费应发放给个人。而国有农场因土地被征收后,不在安置条件内的失地农户等人员,应纳入当地城镇的再就业体系。具备安置条件的,也应重新安排其再就业,此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用于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和保障基金当中。
3、国有农用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集体土地安置的原则,“谁投入,谁获得”的方式来补偿。
4、国有农用地上的承租人,一般情况下,只给予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而征地补偿费则应属于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若农户未经批准,擅自在国有农场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生产、生活设施,原则上不予补偿。
5、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