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征收拆迁中,除了被征收的房屋等建筑物外,往往还涉及到被征收人的院落、空地面积的土地使用权。那么这部分院落、空地使用权能不能进行补偿?当然补偿!院落空地是老百姓合法使用的土地,不管是房屋征收还是土地征收,征收时都要给予合理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所以,被纳入被征收范围内的空地和院落应当给予补偿。
对于城市中的院落、空地能否获得补偿,要综合理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并不单独对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但是如果被征收人确有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则应当将这部分院落、空地也纳入征收评估范围,按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明确了征收补偿原则是“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如果征收时没有将被征收房屋院落、空地纳入征收评估范围,从而不予补偿,这势必会对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产生影响。
对于农村宅基地上的院落、空地而言,只要其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者“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上有明确的确权登记,或者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等其他证明材料上有记载,其都应当依法获得补偿。
实践中,由于历史原因或者是当地征收部门未及时对土地进行登记的原因,导致被征收人的空地、院落不能在土地所有权证中体现,但实际被征收人长期使用的情况,最高院也作出了回复: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