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专注·专心

只为被拆迁人维权

美泰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热线:

010-88907166

美泰律师事务所
手机咨询热线:

18901119907

返回列表 当前位置:首页>拆迁专题

返回列表页

干货:一文了解征收中房屋被强拆的相关知识!


前言:征收中,只有等被征收人全部搬迁后,房屋才可以拆除,但是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可能会因为补偿价格过低等原因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征收方可能会为了加快征收进程,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违法强制拆除。房屋被强拆的,应当赔偿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损失既包含房屋损失也包含屋内物品损失。

1、被征收人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就不能被拆除吗?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但如果在合理期限内被征收人无法与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那么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如果不知道房屋被谁拆除的,如何确定拆除主体?

在征收过程中,特别在实践中,房屋很少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除,更多的是违法被拆除,甚至有的房屋被拆除了,都不知道拆除的主体是谁。在征收过程中,可以将房屋进行合法拆除的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其他像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等民事主体是无权拆除的,如果民事主体拆除他人房屋的,可能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务罪。所以在征收中如果不确定房屋拆除主体的,可以推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拆除主体,除非前述单位有证据能够证明是其他人拆除,否则应当由前述单位作为被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3、强拆赔偿,都赔偿哪些方面?

行政赔偿指的是行政机关实施了违法行为,侵犯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由国家依法赔偿的制度。在征收中,房屋被强拆,不仅损害了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权益,并且多数房屋内的物品也会受到损害。像这种情况,在赔偿案件中,不仅要考虑房屋价值,还需要考虑搬迁、安置以及搬迁奖励等权益,同时也要考虑物品损坏的问题,因此在征收中,被征收人与征收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房屋被强拆的,那么在赔偿时,赔偿范围不仅要包含房屋价值,还需要包含物品价值、搬迁费等内容。

4、损失的屋内物品价值如何确定?

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原告举证自己损失的证据,但是在实践中,很多时候因为强拆发生的突然,原告来不及或者不能保留、提供相关证据,被告若能举证的,可以参考被告提供的证据。但是如果因为行政机关违反正当程序,不依法公证或依法制作证据清单,造成原告举证困难的,并且被告也无法证明实际损失的,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损失的,法院可以此作出损失认定金额。

   综上所述,在征收中,因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赔偿申请,赔偿范围包含房屋价值和屋内物品损失,如果行政机关对被征收人的赔偿申请不予赔偿或在两个月内未答复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全国服务热线:

010-88907166

提交信息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