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很多当事人因不了解强拆的程序,当自己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后,便对相关部门听之任之,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合理保障。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论是合法建筑还是违法建筑,其拆除都有法定程序,绝不是拆迁方说拆就能拆!如果拆迁方在拆除时忽视了应有流程,其强拆行为亦属于违法,那么本文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有关的强拆程序吧。
一、对房屋进行实地调查,认定
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必须要经过有关部门对房屋进行实地调查和认定,并经公告。这是一个严谨而专业的过程,不能仅凭某一方来决定。这个过程中,相关部门还会告知被拆迁人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在这个阶段,我们要积极应对,争取自己的房屋不要认定为违建,虽然被认定是违建后还可以复议和诉讼,但是成本会大大提升,房屋被强拆的风险也将增加。
二、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行政处罚
如果拆迁方已经认定房屋为违建,就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拆迁人自行拆除违建房屋,这里需要注意的有三个点,第一,作出违建认定的主体。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才有权作出违建认定,如果是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违建认定,那么其效力就存在问题。第二,依据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主要依据是《行政处罚法》,一般来说,在作出决定前应当进行一系列调查,调查结束后还应当出具《告知书》,文书中要详细记载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第三,救济途径,如果对《责令拆除通知》不服,可以提起复议和诉讼。
三、进行催告
如果被拆迁人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期限内没有自行拆除,也没有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以书面形式作出。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拆除的期限;如何拆除,一般是自行拆,不自行拆除的由行政机关拆除;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受或无法直接送达,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告或留置送达。如果拆迁方没有催告直接拆除,那么被拆迁人可以及时联系律师进行诉讼。
四、作出强拆决定
经催告,当事人不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拆除的决定,与合法建筑的强拆不同,这里的强拆决定不需要法院作出,拆迁方可以直接作出并执行,且在该阶段诉讼,强拆也不会停止进行。当事人自收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作出行政强制拆除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既不在收到催告书后不陈述、申辩,又不在收到强制拆除决定法定期限内复议和诉讼的,且没有自行拆除,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