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这些事项一定要注意!
前言:小李家在老城区有一套房子,现在因为老城区改造要被征收,在商谈补偿款时,因为对方给的价格和条件,小李家都很满意,于是双方很快达成一致,准备签订补偿协议,在签协议时,小李发现之前双方商定的内容与协议不一致,补偿款比之前少了,奖励也比之前少,小李很疑惑,但拆迁方说给你家的比较多,如果写出来,别人家看过肯定会有意见,所以就按照这个写,但还是按照之前商定的内容支付。小李虽然存疑,但还是选择相信对方,没想到最后只收到了协议约定的价款,小李找拆迁方理论,但对方说已经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小李后悔莫及。小李遇到的就是拆迁方惯用的一个套路,那么除了小李遇到的这个情况,在签约时,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1、协议的主体。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征收方一般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利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部门,签约的主体不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单位。
在生活中,开发商、村委会作为签约主体的比比皆是,但实际上这些单位都是不能作为签约主体的,如果由这些单位作为协议主体,因为大部分都不是行政主体,所以在发生纠纷时,很难通过行政诉讼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在签订协议之前,一定要看清楚协议的主体是谁,如果协议主体不合法,一定不要签字。
2、协议的内容。
一般补偿协议都要包含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补偿安置的方式(选择房屋置换的,要有置换房屋的位置、大小、户型等基本情况;选择货币补偿的,要有货币补偿的金额、计算标准、支付方式等内容)、搬迁过渡的补偿、停产停业的补偿、安置房证件办理的条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签订协议之前,一定要看清楚上述内容是否齐全,特别是像补偿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房屋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一定要清楚明确,如果内容与约定不一致或者不明确的,不要签字,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内容没有填写的,也就是常说的空白协议,则更不能签字了,否则一旦签字了,再发现问题,因为是你自愿签字的,则会很难进行维权。就像上文中小李一样,因为过于相信承诺,签字后发现被骗了,但却因为没有证据维权无门。
3、履约期限。
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注意履约期限。一些人在签订协议时,看到协议约定了安置房的交房时间,并约定了安置房办证的责任由征收方承担,就痛快的签了字,但在之后才发现,征收方迟迟不履行相关义务,去法院诉讼,因为没有约定具体的履约期限,所以也无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因此在签订协议时,不但要看是否有履约条款,还要看履约时间是否具体。如果并不明确的,一定要求约定明确,不明确的,不要签字。
4、协议的原件要留存。
原则上补偿安置协议应该是一式多份的,征收方、被征收方手中都各自留存一份原件,但在过往案件中,我们发现很多拆迁方在被征收人签字后以拿去盖章或者其他理由将协议拿走,甚至不允许被拆迁人复印或者拍照,致使被拆迁人手中没有任何协议留存。
这种情况下,即使拆迁人修改了补偿协议的内容,被拆迁人也不知道,并且如果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甚至都没有相应的证据能够证明,所以在签订协议时,不要轻易将协议交给拆迁方。
综上所述,签订补偿协议并不是简单的签字就可以了,在签字之前,一定要仔细看协议的内容,如果协议内容不完整或空白协议一定不签字,并且要特别注意违约责任和履约期限,尽量减少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