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补偿与户口有无关系?本文详细分析!
近日,很多当事人咨询,户口不在房屋、土地所在地,遇到征地拆迁,是否能没有补偿?今天为大家详细的解读此类问题。
征地拆迁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三大类,就征地拆迁不同类型与户口的关系分析如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户口关系不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可见,征收补偿的对象应当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仅需要考虑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谁的名下,或者房屋的实际共有人是谁。在这种情况下,和户口是无关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我们可以从第十九条的规定中看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的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的是房子的价值,房子内有多少人不是补偿的依据。
所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户口是没有实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首先,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应归其所有人,在土地经营权允许流转的情况下,其所有权人完全可能是不具有本村户籍的人甚至是城里人,那么这部分补偿利益也应当依法给他们。
其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都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直接相关,有资格有补偿,无资格无补偿,与户口关系较大。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根据安置方式的不同,补偿方式也不一样。
(一)安排宅基地重建房屋。一般给你新的宅基地,补偿房屋重置的价款,你可以自行在新债基地上建房。
(二)安置房安置。属于产权置换,这种一般考虑房屋的面积及所要安置的人口。
(三)货币补偿,也就是说,政府不给你安排宅基地重修,也不给你安置房,直接赔给你钱,让你自己买房。
农村房屋拆迁与户口有着密切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