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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用??最高院:要按照最新的补偿标准来执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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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用多年,村民发现前后的补偿差距巨大,应该按照哪一个标准来补偿村民呢?这是近期我们承办的的运城土地案件的焦点。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有类似的案例,实际的征地补偿时间和省政府、国务院批复征地的时间不同,期间,省政府又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的,要按照最新的补偿标准来执行。也就是说需要补足补偿的差额。行政机关以财政无力承担为由不能成为按照法定标准足额进行补偿的抗辩理由。

遇到未批先占的行为,老百姓可以先向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如果政府信息公开表明没有征地批准文件,可以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土地违法查处申请,请求对地方政府的违法征地或相关企业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如果行政部门涉及不作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6项之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五)(集体土地补偿领域)中载明了未批先用、少批多用土地案件的裁判方式如下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时未取得征地批复,但已参照法定标准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实施补偿安置,且在人民法院一审辩论终结前已取得征地批复的,视为市、县人民政府已采取补救措施。

市、县人民政府未取得征地批复,但已参照法定标准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实施的,人民法院应先行保障被征收人按照补偿安置方案应当获得的补偿安置利益,不得以尚未取得征地批复无法确定补偿安置标准为由拒绝对补偿安置内容作出裁判。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时未取得征地批复,一审辩论终结前仍未取得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并责令返还土地、恢复原状;征地项目确属公共利益需要且无法返还土地、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确认违法,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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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未批先占”合法吗?咱们老百姓遇到此类情况应当如何维权?

依据我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批先占土地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对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做出了如下规定:

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因此,在没有获得相关征地批复的情况下,征收部门就擅自进行征收这种行为在程序上构成违法,严重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咱们老百姓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可以收集证据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或者联系律师,通过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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