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泰胜诉:山西运城土地补偿应履责
案情介绍——运城市盐湖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的村民,因盐湖区人民政府推动行政村合并工作,于2021年年底与运城市盐湖区某办事处某村村民委员会合并为运城市盐湖区某办事处某村民委员会。在合村之前,其所有的集体土地被征收建设了某住宅小区、某中学、某国际学校等建设项目以及城市道路,但一直没有看到征收部门作出的征收土地以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也没有与其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为了解相关情况,其在律师的指导下,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知,某经开区管理委员会曾作出《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但上述被征收土地已经被占用建设的情况下,却至今没有征收部门与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支付相关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美泰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依据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的规定以及上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所依据的某〔2015〕320号《关于某开发区二零一四年第四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第二条“你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被告应当按照某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以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及时足额支付涉及某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用,积极对某村村民履行征地安置补偿职责,保障其合法权益。指导其2022年11月22日向某经开区管理委员会邮寄了《请求履行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某经开区管理委员会2022年11月26日签收后,一直未予回复并支付相应补偿,某经开区管理委员会不予答复且怠于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行为严重违法。就该违法行为,指导其向某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之前,律师团队经过研讨,认为一个关键问题,提起诉讼的主体,经过分析认为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规定:“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本案符合过半数村民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的条件,经过反复推敲确定以某村村民小组的名义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关于某经开区管理委员会是否应当对某村村民小组的申请作出答复,本案中,原告2022年11月22日邮寄《请求履行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及相应材料,请求被告对该申请书进行书面回复。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签收后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其未答复确属不当,原告诉被告履行答复职责,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