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泰胜诉】法院判决确定行政协议无效,被告和叶某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客户布某所承包草场位于新疆某县某乡,具体地块为6N-02H—010—01号草原证上记载的春牧场、秋牧场(有与草原证持有者赛某所签订的分地协议为证),因“伊犁州某县100万千瓦多能互补光伏发电+储能项目”要租赁布某的春牧场、秋牧场共472亩。
租赁案涉土地应当由用地方与布某商定租金,某乡政府和某村委会于2023年8月3日、2023年8月22日、2023年8月23日组织大量工作人员多次找到布某,要求就案涉土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在双方就租金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某乡政府和某村委会明知布某对涉案土地有合法使用权径自将租金支付给第三人。
张洁律师了解其基本事实后,认真分析本案。该《土地租赁合同》具有实现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的目标,属于行政协议,行政机关在签订行政协议前有调查核实等职责,《土地租赁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乙方的义务: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应当对土地性质及土地承包情况入户调查。
第三人对案涉土地无权处分,某乡政府和某村委会未尽到调查核实等职责,行政机关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过程中未做到依法行政,导致无权处分人第三人取得了土地租金,实际拥有该案涉草场地使用权的布某丧失了该案涉土地收益权。
该《土地租赁合同》应属于无效,张洁律师指导布某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
一、案涉《土地租赁合同》具有实现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的目标,属于行政协议。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二、案涉《土地租赁合同》签订的过程中,行政机关重大且明显违法,应当依法确认该行政协议无效。
三、被告明知该案涉土地使用权属于原告,基于快速签订案涉《土地租赁合同》等目的,与无权处分人签订行政协议,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四、案涉《土地租赁合同》中也明确了乙方的义务,但乙方未实际履行。
五、案涉草原地上已经有施工单位在施工,被告又将草原地租金支付给第三人,导致实际权利人的租金请求权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