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征收时,空地院落也需要给补偿!
前言:陈先生为了孩子上学方便,在某学校附近够买了一套学区房,陈先生买的是一楼,还附带一个院子,面积较大,陈先生一家都在这里居住,至今已有十几年,现在因旧城改造,陈先生所在的小区位于改造范围内。在对房屋进行评估测量时,陈先生发现未对自己的院落进行测量和评估,陈先生询问征收方,征收方告知陈先生,院落属于公共部分,产权是国家的,不属于赔偿范围。那空地和院落在征收中,到底该不该有补偿呢?
1、征收房屋,补偿都有哪些?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应该给予房屋所有权人,即被征收人合理补偿,补偿包括房屋价值、搬迁费、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还有补助和奖励。本案中,陈先生的房屋补偿应该包含房屋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以及奖励。
2、房屋价值如何确定?
征收房屋的,房屋价值由专业的房屋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征收决定公布后,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评估机构,如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屋评估价值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
3、空地、院落有没有补偿?
空地和院落属于房屋的一部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征收单位或个人房屋的,应该给与补偿款,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而空地和院落属于被征收人房屋的一部分,被征收后,自然应该获得补偿。陈先生的院落是与房屋一起购买的,为其合法所得,在征收时应获得补偿。
4、空地和院落应该如何补偿?
根据2013年5月1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第二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的规定,合法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应当一并予以征收补偿。本案中,陈先生的房屋是其合法购买的,其中的院落也是合法所得,房屋评估机构在对陈先生的房屋进行测量和评估时,应该对陈先生的院落一并进行测量和评估。征收方应根据评估价格,给予陈先生补偿。
综上所述,只要是通过购买或其他手段获得的空地与院落,在被征收时,均应该获得补偿,补偿的标准是由房屋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并与房屋一起进行补偿。如果征收时,征收方不给空地及院落补偿或者折价补偿的,一定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