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泰胜诉:离婚后一方欠债,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导语:离婚后,一方欠了钱,债权人将已离婚的两人都告上法院,要求双方均承担还款责任,那另一方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吗?
案件回顾:
浙江省某市的刘女士,发现自己成为了一个民间借贷案件的被告,了解案情后先发现是其前夫借了一大笔钱,到期没有还上,然后债权人就将他们两个人一起告上了法院,刘女士认为自己与前夫早已离婚,这借款发生在离婚之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自己没有还款义务,因此刘女士委托了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维护自己的权益。
办案思路
美泰律师接案后,查看了相关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了解案情经过,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先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证明本案的借款均发生刘女士离婚之后,该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借款,并如期参加了开庭。一审法院判决刘女士不承担还款责任,由欠款人即刘女士的前夫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告与刘女士的前夫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上诉人(债权人)改口说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所以刘女士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美泰律师积极应诉,提交了上诉答辩状,表明借款自己并不知情,且并没有用于公共经营,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上诉人认为借款属于共同经营的,应当将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作为共同被告,而不是将刘女士列为被告。经过二审法院审理,二审判决还款责任仍由借款人一人承担,刘女士不承担还款责任。
结语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以共同生活的,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本案中,借款发生在离婚之后,且未用以共同生活,因此借款不属于共同债务,刘女士不承担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