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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决定作出后,房屋就可以直接被拆除吗?

补偿决定作出后,房屋就可以直接被拆除吗?

导语:一般情况下,征收中,被征收人与征收方补偿协商一致,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获得补偿后,搬离房屋,然后将房屋交由征收方处置,这便是意味着征收的结束。但在实际生活中,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然后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这个时候呢,征收方就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决定作出后,房屋就可以直接被拆除?

1、什么是征收补偿决定?

征收补偿决定指的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2、征收补偿决定与征收决定有什么区别?

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人都会将补偿决定与征收决定弄混淆,那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1)概念不同。征收决定是指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而征收补偿决定是指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2)面向对象不同。征收决定面向的是征收范围内所有房屋产权人;征收补偿决定面向的是未签订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少部分人。

(3)内容不同。征收决定的内容包含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征收补偿决定内容包含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4)时间节点不同。征收决定在前,发布征收决定后,会有签约期限,在期限内有未签协议的人,才会出现征收补偿决定。且在征收中,一定会有征收决定,但不一定会有征收补偿决定。

3、征收补偿决定应该由谁作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签约期限内有人没有签订协议,或者有房屋产权人不明确,那么需要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可知有权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只能是征收主体,征收房屋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都无权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也就是说在征收中只有县、市、区政府才能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像住建局、街道办、村委会等都是无权作出补偿决定的。

4、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房屋就要被拆了吗?

上面我们说过了,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补偿决定内容还要告知被征收人救济的权利和期限,即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要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的救济期限内,征收方不能强拆被征收人的房屋。也就是说,收到补偿决定了,也不能马上就拆除房屋,而是在等法定救济期限过了之后才可以拆除。并且也不能直接拆除,而是需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后,才能拆除。

综上所述,即使作出补偿决定也不能直接将房屋拆除,如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不复议、不起诉,也不搬迁的,那么可以由征收主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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