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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泰胜诉】承包地上建房遇征收,限拆决定被撤销!

导语

你有没有这样的经历?自己家的房子住了二十多年,有一天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却因为没有审批手续而被列为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拆除。我们知道,作为违法建筑被拆除给予的补偿较征收补偿少之又少。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常常有一些地方政府以拆除违法建筑为由代替征收拆迁,以期少支付本应支付的合理补偿金,这就是常说的“以拆违代拆迁”。不过同样是“以拆违代拆迁”,放到具体情形中又大不相同,接下来我们就和大家分享一个本律所最近刚刚一审胜诉的真实案例。

案情介绍

原告刘某、魏某、杨某是河北省唐山市某区某村村民,其房屋座落在河北省唐山市某镇村,位于唐山市2023年度批次1地块征收范围之内,其中多数当事人建设房屋并居住已有二十多年。住房期间,刘某、魏某和杨某一直积极办理各种房屋审批手续,但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未能如愿。今年4月,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又于5月初陆续向三人下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要求他们在三日内对房屋予以拆除。当事人心焦如焚,遂委托我所张洁律师帮助维权。张洁律师经验丰富,经手后多方调查走访,根据案情及时采取了申请听证、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了解实情、获取信息。后果断采取诉讼手段,又于近日进行了一审开庭。

庭审中,张洁律师敏锐发现,对方用以支撑自身主要观点而援引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法律适用错误,被告主张,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这表明,若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在规划区域的特定场所内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而其随后援引的第四十条明确了,针对第三十二条的行为, 乡级人民政府有权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罚款。庭审中,经我方律师提问,发现对方律师对村庄、集镇规划内的场所以及所包含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范围均含糊其辞,不甚清楚。与此相反的是,我方当事人和律师很明确所属的房子是建在自己的承包地上,且已经建设居住二十多年,并不属于临时建筑,也不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车站等地。可见,对方法律适用错误,无法自圆其说。经此一辩,被告的气焰大不如前。

同时,张洁律师还着力咬住镇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这一行政处罚的程序违法。行政处罚,作为具有惩戒性的一种行政行为,其作出必须按照严密的流程以保障程序和实体的正义。一般而言,作出限拆决定前,应经立案、调查、检查、制作笔录、告知处罚事由、听取陈述申辩、审核、依法送达等法定程序,重大复杂的还应组织听证。而在本案中,限拆决定做出的非常草率,这也是法院判决我方胜诉的重要原因之一。

此外,当地政府涉嫌以拆违代拆迁,这也是庭审中的一个重要观点。细想,多数当事人已经在房屋中居住二十多年,并且期间一直积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当时政府并未认定其是违法建筑。甚至,在2019年左右,与我方当事人房屋性质相同,同样建在承包地上的无证房屋,已经在征收中获得了补偿。而案涉地块一列入征收范围,政府当即认定其上房屋为违法建筑并下达了限拆通知,其动机和目的昭然若揭。

一审判决

据此,法院依法做出撤销被告唐山市某区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唐山市某区政府负担。

律师建议

通过这个真实的胜诉案例,可以启发我们,虽然未经审批手续在承包地上建造的房子,一般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但在现实生活中却不能简单机械地进行应用。比如,本案中,当事人应分配的宅基地一直未被批准,居民正常生活无法得到保障,不得已在承包地上建房,而且当事人在住房期间积极申办各种房屋审批手续却没有成功,因此没有手续的主要原因不能归咎于当事人。而要进行行政处罚,作出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依据的法律法规必须正确适用,同时亦要考虑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动机等因素。因此,大家遇到相关纠纷,一定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期最大限度维护我们地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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