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置换概述
定义:产权置换就是房屋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被征收人即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开发商用自己建造的新房与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进行置换,并按照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和置换房屋的市场价(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的房屋市场价格为准)或优惠价结算置换差价的行为。在产权置换方式下,被征收人土地使用证收回到政府国土部门注销,被征收人的原房屋产权证在其办理置换房屋的新房屋产权证时由房管部门注销。
分类: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征收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征收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征收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所以征收安置。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表面上看,协议的内容都是产权调换,但是协议形式不同,所获得的保障程度也是不同的。根据司法解释对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所赋予的特别效力,使得被征收人有权优先于第三人获得约定的房屋,可以依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对抗第三人,从而在实体利益上得到保障。如果忽视这一点,将本应为征收补偿安置的协议搞成了《商品房置换协议》,其优先权可能因此而丧失,最终房屋被征收,约定的房屋无法取得,闹得鸡飞蛋打。另外,国家针对房屋征收所获得产权调换房屋在税收上是给予优惠的,而针对商品房置换所获得房屋是没有优惠的,这也是事关被征收利益的一个方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征收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征收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征收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用房的,应予支持。该条司法解释实际上是赋予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优先效力,当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与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冲突时,对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予以特别保护。
美泰律师提醒
另提一点,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杂物房进行征收时,一般是不能单独进行置换的。
服务热线:
010-88907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