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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决定作出前,自行拆除房屋,是否可以获得补偿?


案情简介:王女士因为政府招商引资,承包了一块土地,然后建设了房屋用于经营,但是未办理相关证件。后来有政府人员上门,说这块要规划建设公园,需要占用这块土地。王女士积极配合,政府也给房屋做了测量,评估,后政府与王女士协商,说补偿款会支付,希望王女士先行搬离。王女士基于对政府的信赖,就同意在没有获得补偿的前提下搬迁了,没想到政府却一直未给补偿,并且最后还说王女士自己拆除房屋是因为房屋是违建,而不是为了征收,且征收决定是在拆除后才作出的,所以不应该给补偿。那王女士可以获得补偿吗?

法律分析:

一、不符合征收流程。

正常征收流程是,有公共利益需要的前提,然后划定征收范围,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认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调查,制定补偿方案意见稿,征求意见,如果有必要的还要组织召开听证,征收决定作出前,补偿款要全额到位,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之后征收主体作出征收决定,由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双方在签约期限内协商、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如果签约期限届满,仍有人尚未签约,出具征收补偿决定,如果被征收人在期限内既不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征收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拆除房屋。

本案中,征收决定尚未作出,也没有让王女士选择房屋评估机构,甚至双方没有签订书面补偿协议,征收方也未给补偿,就让王女士搬走并且自行拆除了房屋。这个显然与征收程序不符合。

二、王女士的房屋是否是违建。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建设房屋需要经过审批,并且房屋需要办理产权证,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本案中王女士的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证,并不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而是因为当时的政策或者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因此王女士的房屋不能简单凭没有产权证就认定为违建,还需要结合当时的政策环境去认定。

三、王女士能不能获得补偿?

征收方说王女士的房屋没有产权证是违法建筑,所以才拆除房屋的,与征收没有关系。但是本案中,征收方并未向王女士出具房屋是违法建筑的认定书,也没有跟王女士说明房屋是违建,反而一直说的是因为征收需要,需要王女士进行配合,并且还对其房屋进行了测量和评估,因此不能简单以房屋拆除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就否定了两者的关系,因此征收方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给予王女士补偿。

综上所述,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给予房屋所有权人即被征收人合理补偿,不能简单因房产拆除发生在征收决定之前,就否定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此提醒每一位遇到征收的人,遇到征收时,一方面要多了解征收相关的信息,要求征收方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征收,另一方面也要牢记一个原则“先补偿后搬迁”,这样才能尽可能避免权益受到侵害。

 

本文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申8584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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