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泰胜诉:征补双方对补偿协议有异议的,征收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导语:征收中,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偿协议,然后征收方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搬走后,意味着征收完成。如果签订了补偿协议,双方对补偿协议的部分内容均有异议,征收方不能以双方未达成一致为由怠于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而是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案件回顾:
谷先生的涉案房屋位于某市某区,后涉案房屋被纳入某保障性安居工程范围内,谷先生与征收实施单位某街道办事处就涉案房屋协商达成一致,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谷先生也依照约定,腾空房屋并交于某街道办事处。
但在谷先生搬离房屋的几年后,街道办事处并未按照约定给予谷先生补偿,反而是对补偿协议中的部分内容有异议,谷先生也同样对该部分内容存在异议,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谷先生也一直未能获得补偿。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谷先生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思路
美泰张艳玲主任律师接案后,详细了解了案件经过,并迅速整理了办案思路,认为补偿安置协议某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同时也是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方,对谷先生有补偿的职责。现在双方对补偿安置协议部分内容有异议,作为征收实施单位的某街道办,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采取相应的措施,给予谷先生补偿,而不是以此为借口怠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于是我们起草了起诉状,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审理中,一审法院认为因为部分内容尚有异议,无法达成一致,因此谷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判决驳回了谷先生的起诉。我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可了我方的上诉请求,裁定撤销了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并判决某街道办应采取补救措施。
结语
征收方对被征收人有补偿的义务,即使双方对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的有争议,也应当采取措施,积极解决问题,而不能因此为借口拖延履行补偿职责,从而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