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未过户,我能否得到征收补偿?
【导读】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有当事人买了别人的房屋却没有进行过户,遇到征收后双方对于征收补偿利益产生了纠纷。那么对于这种情况,补偿应该给谁?买房人又如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接下来美泰律师通过案例为您解答这一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行申6349号案例就是这样的一种情况。
2008年陈先生与孙女士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将陈先生合法拥有的房屋卖给孙女士,并约定如遇到征收,所获补偿利益由孙女士所有,但并未办理房屋过户。2015年涉案房屋被征收,征收部门与孙女士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将登记在陈先生名下的房屋的补偿权利给予孙女士。陈先生认为其为产权人,应获得补偿利益,为此提起了诉讼。
法院观点:
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明确约定,涉案房屋如被征收,所获补偿权益由买受人享有。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获得补偿的权利,实际上是一种财产权,现行法律法规并未限制或禁止对该项权利的转让、变更或者放弃。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中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权益转让的条款,系协议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亦不存在违反《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房屋买受人已经交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入住,即使未办理过户登记,也可以排除对房屋的执行,即在此情况下应优先保护买受人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等相关权益。进一步而言,对于此种情况下基于房屋征收取得的补偿权益也应归于房屋买受人。涉案房屋买卖协议已成立多年,且买受人居住多年,事实上已形成对该房屋社会观念上和生活上的依赖。征收补偿的目的是对现实居住人丧失居住场所的补偿和安慰,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是给现实居住人另觅住所或过渡性安置的经济支持,将被征收房屋补偿给现实居住人符合房屋征收补偿的目的。
律师支招:
1、在买卖二手房时,买卖双方要签订买卖合同,最好对于征收补偿利益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依法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以免之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2、对于已经被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要考虑买卖关系的成立时间,买卖合同的合法性,双方是否实际履行了买卖合同,房屋的情况等。若双方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且已经实际履行,买房人可以主张其获得征收补偿权益。若您遇到相关问题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帮助您获得合法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