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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村务公开?它是政府信息公开吗?

导语

在律师办案的过程中,为了针对性的获得某个政府部门制作的的政策性文件、政府审批的文件的附件内容等,我们会在向政府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有时,针对村里制作、保存的文件,我们会向村里申请村务公开,那么村务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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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村务公开指村民委员会组织把处理本村涉及国家的、集体的和村民群众利益的事务的相关情况,通过纸质、网页等一定形式和程序告知全体村民,并由村民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的一种民主行为。

村务公开也有村务主动公开,和村务依申请公开。村务主动公开就是村里大喇叭、公告栏上贴上村务相关的通知、文件、照片,或者在网站上公开电子版的文件、照片等。而依申请的村务公开指的是通过利益相关人员填写《村务公开申请表》,然后邮寄或去村委会现场提交。乍一看,这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流程十分相似,所以大家会把它误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一种,但是实际上,村务公开不等于政府信息公开。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里,没有涉及村务公开的内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而村委会不属于政府机关,因此村务公开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

其次,正是由于它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因此它的回复期限也不受《公开条例》的约束,也就是不是20个工作日内必须回复。所以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是参考信息公开的20个工作日内回复来处理的。但是如果没有回复的话,是不能像政府信息公开一样,直接进行诉讼或复议的,而是要向乡镇政府提交查处,如果查处期间内,政府机关不履职或者回复违法,才可以向法院进行诉讼。

为什么村委会不公开村民申请的村务信息,我们可以向乡镇政府申请查处呢?因为根据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行使管辖权,必须基于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而法律赋予了乡镇政府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的职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农业部、监察部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经发〔2011〕13号)中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实行财务公开,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对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处。因此,而法律赋予了乡镇政府对财务方面的村务公开进行监督的职责。

那么,如果撤村转居了,还可以向居委会申请村务公开吗?答案也是肯定的。仍是以想要公开村集体的财务信息为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第二条、第五条规定,在撤村转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城市居民委员会仍负有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公开职责。因此,是可以向居委会申请该部分内容的村务公开的,如果居委会不予回复,依旧可以向乡镇政府申请查处。

通过本文我们分享了村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也知道了村务公开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种,二者不能混同,村务公开也没有20个工作日必须要回复的限制,对其的直接监管也不是复议或诉讼,而是要经过查处程序来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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