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们都知道房屋被强拆的,应该以强制拆除机关为被告,但是如果我们的房屋不知道被谁拆除了,那这种时候应该找谁承担责任,以哪个单位为被告追究法律责任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一下。
家住某市的赵先生,最近他们家所在的区域要被征收了,在谈补偿的时候,赵先生家周边的房屋价格每平米在10000元左右,但是征收方给出的补偿价格确实每平米7000元,赵先生因为补偿房屋不合理,拒绝签字,与赵先生一样没有签字的还有其他几户。随着征收项目的推进,某天赵先生不在家,但是被邻居告知自己家的房屋正在被拆,等赵先生回到家的时候,看到的只有一堆废墟,赵先生不知道自己的房屋被谁拆了,赵先生无奈,将征收主体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区住建局及征收实施单位街道办全部告上了法庭。
一、本案的拆除是否合理?
不能随意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如果想要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因公共利益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应该给予房屋所有权人合理的补偿。征收房屋应当实行先补偿后搬迁。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征收补偿决定既不提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征收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拆除房屋。
本案中,赵先生并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不满足先补偿后搬迁,所以在赵先生获得补偿搬走之前,不能拆除赵先生的房屋。且本案中也并未针对赵先生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亦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本案中房屋的拆除不合理不合法。
二、本案的适格被告是谁?
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应当根据“谁行为,谁被告;行为者,能处分”的原则确定。通常情况下,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该行为的主体就已经确定。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政行为的适格主体在起诉时难以确定,只能通过审理并运用举证责任规则作出判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本案中虽然赵先生将区政府、区住建局及街道办都告上了法院,但是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房屋的附着物被拆除、损毁,在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系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所为的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应被推定为被告。本案中,区住建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推定其为本案的被告,除非有相反证据能够证明实施拆除行为的另有其人。
综上所述,征收中,如果自己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了,但是却不知道被谁拆除了,不要着急,根据职权法定,我们可以房屋征收部门作为被告提起诉讼,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拆除房屋的另有他人,否则将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参照案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湘行终3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