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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有权征收土地、拆除房屋吗?

导语:

    征地拆迁是一个涉及国家利益和农民权益的重大问题,也是一个引发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高发领域。在征地拆迁中,村委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时会协助政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有时会主导或参与拆迁活动。

但村委会是否有权力征收土地、拆除房屋、签订补偿协议?村委会在征地拆迁中的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村委会如果涉嫌违法行为害村民的权益,农民朋友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北京美泰律师为您支招。

 

    1.村委会无权征收土地涉嫌违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也就是说,征收土地的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非村委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这里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非村委会。而且,收回土地使用权也应当符合法定的情形、程序和条件。因此,如果村委会擅自宣布征收土地或者强制清除土地上的附属物,都属于违法行为。农民可以向乡镇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政府投诉或者举报,并要求恢复原状或者给予补偿。

    2.村委会无权拆除房屋涉嫌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也就是说,拆除房屋的主体只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而非村委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强制拆除房屋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和裁定,并由人民法院指派执行机构执行。

    因此,如果村委会擅自拆除房屋或者强迫农民签订拆迁协议,这都是违法行为。农民可以向乡镇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政府投诉或举报,并要求恢复原状或者给予补偿。农民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请求撤销违法行为或者判令赔偿损失。

    3.村委会无权签订补偿协议涉嫌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也就是说,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只能是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而非村委会。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也就是说,作出补偿决定的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非村委会。

    因此,如果村委会代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或者代替政府部门作出补偿决定,都属于违法行为。农民可以向乡镇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政府投诉或举报,并要求撤销违法协议或者决定。农民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请求撤销违法协议或者决定,并要求重新签订合理合法的补偿协议。

    4.村委会在征地拆迁中的合法合理角色

    既然村委会在征地拆迁中无权征收土地、无权拆除房屋、也无权签订补偿协议,那么村委会在征地拆迁中有什么合法合理的角色呢?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讨论决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也就是说,村委会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听取和反映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宅基地和土地的使用方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村委会可以通过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

结语:总之,村委会应当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征地拆迁中发挥好自己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而不是滥用职权或者侵犯权益。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村委会的违法行为,农民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通过行政救济或者司法救济途径,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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