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审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的合法性
如何审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的合法性?
首先审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无合法资质,其次审查选定办法是否符合省级政府制定的要求。
一、评估机构的资质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要求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定价的机构,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各地对评估机构的资质标准进行评定时,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按时公开发布的具备资质的公司名单,采用这种方式的城市有北京、杭州、上海等绝大多数城市。它们并没有对条例规定里的“具有相应资质”做出详细解释说明,而是将有这个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详细名单按时公开。另一种是把二级以上资质规定为“具有相应资质”。依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把评估机构进行分级,将其理解为拥有的资质至少要是二级以上才可以对被征收房屋的价格进行评估。采用这种办法的有重庆、青岛等少数城市。
以上两种办法,各有优缺点。第一种方法优点是操作简单,标准清晰,不足之处是可能会加强当地政府的行政权,可能影响评估价格的公平公正。特别是在宜春、扬州等地,还特别强调只有本行政区域的评估机构才具有合法的评估资质。第二种办法与第一种相比,相对要更好一些。由于对评估机构进行分级,获得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可的是一级资质,而获省级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认可的是二级资质或者三级资质。因为执行征收工作的部门与进行资格认定的部门分属不同部门,其评定的评估机构的专业程度呈阶梯状。所以,第二种办法更有利于实现房屋征收补偿中评估房屋价格的公正公平性。
二、评估机构的遴选方式
对于评估机构的选择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4条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第1项做出了规定。对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首先由房屋被征收人先讨论协商确定;如果没有商议好,则可以根据多数被征收人的决定或者随机抽取选择的方式来确定。但是,在实际操作时,因为被征收人数量非常多,意见不统一,以至于确定评估机构的方式难以用协商讨论来确定。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确定评估机构的所采用的办法是“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目前,各地方政府对此所制定的具体办法和规定都略有不同。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只是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所规定的三个原则作了详细规范说明。例如杭州市规定,对于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首先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的10天之内,被征收人可以自行从杭州有关部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单协商确定一家;如果到期没有确定好,就以被征收人超过50%同意的那一家来做评估机构;如果没有超过50%的同意意见,则房屋征收部门公开抽号随机抽取,来确定由哪一家做评估。采用“随机抽取”办法的地方政府都认可引入公证处还有基层代表等第三方对这一过程和结果实行监督,以确保其公平。
虽然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各项文件都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了相关规定,要求必须“独立、客观、公正”进行评估以及鉴定被征收的房地产,但一旦评估机构被确定为估价者后,即在接下来的征收过程中占有主导优势,很可能会与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达成同盟,导致出现不公平的价格评估结果出现。所以,在确定评估机构时,如何进行设计以避免违法行为出现也是必须思考的问题。
总体来说,在房屋被征收时,唯有拥有相关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才有资格进行价格评估,没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则不能进行房屋价值评估。所以,法院在进行审查时,第一步是确定评估机构的等级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如果有相关资质,才能做第二步审查工作。
本文来源于:天津高院《法官智典·行政审判与国家赔偿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