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不管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还是农村宅基地的征收,都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安置补偿,被征收人一般指的是房屋所有权人,但在实践中,补偿安置协议由亲属代签的比比皆是,那么如果是亲属代签的补偿安置协议,那么该协议是否有效?被征收人是否应当按照该补偿安置协议履行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看一下这个问题。
案情介绍:
家住某村的王大爷,家里有两个孩子,王大明和王小明,两个孩子都有自己的房屋。之后王大爷与其妻子相继离世,王小明一直未曾结婚,并独身居住在外。后镇政府要征收土地,小明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但是未经小明同意,甚至在小明不知情的情况下,大明与其妻子替小明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小明知道后,向法院起诉确认协议无效,判令重新与自己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法律分析:
1、镇政府应该与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及征收的,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本案中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小明,因此镇政府应当与小明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而不是与大明签订。
2、镇政府与大明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效力如何?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之规定,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本案中小明并未委托大明替代自己去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因此大明并未有代理权,因此大明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在小明追认前,不对小明有效力,现在小明向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故大明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不对小明生效。
3、补偿安置协议协议无效后,应该怎么处理?
协议被确认无效,为自始无效,行为人因协议取得财产应当返还,同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本案中,镇政府和大明签订的协议无效,大明获得补偿款应依法返还,镇政府应依法对小明履行安置补偿义务,因为小明的房屋已经灭时,镇政府应按照搬迁当时的基准时点,评估确定被拆除房屋价值和拟安置房屋价值,如果较之以重新签订协议时点为基准时点,对保障小明的合法权益更有利的,可以以搬迁时作为评估基准时点;如果小明扔则选择货币补偿,镇政府需要综合当时的房屋价值、地段、面积等给予补偿。如果双方在合理期限内未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镇政府应当依照上述补偿原则,及时作出搬迁补偿决定。
综上所述,在征收中如果亲属代替自己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该协议效力在未经自己追认之前,不对自己产生效力,因此如果不认同签订的该协议,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确认协议无效的诉讼,并与征收方重新协商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本文参考案例: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6行终668号行政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