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之前,村民代表必须听取本组村民的意见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有益补充形式,是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或不能召开的情况下依照村民会议的授权事项进行决策的一种重要形式。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在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才建立,人口较少或者居住集中的村,因召开村民会议较容易则不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近期张艳玲主任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遇到多起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利益冲突的问题。
衢州某地涉及到公益林补偿款的问题,是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村民认为会议的决议侵犯了村民的利益。张艳玲主任首先指导村民向某镇一级的人民政府提起查处申请,要求某镇政府履行责令改正的职责。某镇政府作出了答复,村民认为该答复未维护其合法权益,不服该答复。张艳玲主任又依法提起了行政复议程序,进一步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该案涉及到公益林生态补偿金利益分配方案,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居然是电话和上门的方式,电话的方式也无录音,上门或者电话问问村民代表就算开会了。如此操作将村民的利益视同儿戏,这样做完全没有了“会议”的形式,随意处置村民的利益。这种方式不应允许,更不能纵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会议组织法》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