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泰胜诉】签约期内做出补偿决定?州政府:撤销!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过程中,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刘某是伊宁市某街某号住宅的住户,由于该住宅被纳入某二期改造项目。在其未见到相关征收文件的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和其谈签订补偿协议。在双方就补偿的相关事宜洽谈的过程中,仍在签约期内,某政府就违法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刘某委托了美泰律师事务所张洁律师团队。
张洁律师凭借多年丰富的办案经验,迅速分析出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未依法定程序,且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部分违法。首先,征收补偿方案中签约日期是至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2月21日止。某政府2023年6月27日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还在签约期内就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不符合法定程序。其次,《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仅提供了货币补偿一种方式,且仅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了补偿,未涉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再次,某政府于2023年6月27日公布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且一并公布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该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还有其他多处违法的地方,就不一一列举。于是就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某政府的上一级州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经过复议机关的审查,复议机关于2023年10月28日作出了复议决定,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伊征决字(2023)003号)”。
在实践中遇到上述问题,若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所涉及的补偿金额等不满的,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过了救济期限将会导致维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