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发布,涉及“农村土地”重点有这些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7月21日,《决定》全文发布,一共15个部分、60条,提出300多项重要改革举措。其中有哪些内容直接关系到咱们农民朋友最为关心的土地问题呢?该《决定》涉及土地问题,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
《决定》中涉及农村土地
一、要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对于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民,要按照同地同权的原则,由登记户口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落实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住房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对于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要依法予以保护,不能违法收回或者限制其行使。同时,鼓励各地探索进城落户农民的“三权”自愿有偿退出机制。但一定要稳慎,要给农民留下后路,为农民的长远利益着想。
二、 保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进城后,其承包地如何处理?国家鼓励和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或者流转土地经营权。
三、 保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
聚焦“保障居住、管住乱建、盘活闲置”的要求,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严格落实宅基地分配、使用、审批、监管等管理制度,保障农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疏堵结合坚决遏制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在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下,按照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的要求,探索农民闲置住房稳妥有序利用的具体方式,落实和实现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实践中,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城里人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的口子不能开,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给退休回乡干部职工分宅基地建房,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四、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利于增强土地要素对乡村发展的保障能力,增加集体和农民收入。要以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现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为目标,健全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利益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统筹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用地需求,以盘活农村空闲、废弃和低效利用的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为重点,完善权能,健全制度,规范入市交易,加强监管,推动入市改革提质增效。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广大农民朋友一定要学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