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当公租房承租人遭遇公租房征收,应该要了解什么了,让我们一起看一下。
公租房实施征收应对承租人予以补偿。租赁人可以要求房主返还押金,协助寻找相似门店继续营业,并索要在此期间停业损失费,或者自行寻找门面给予一次性停业补偿和门店装修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 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 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 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关于公租房的征收补偿款的分配主要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分割。在这个问题上,承租人在下列特殊情况,可以享有征收补偿多些:
(1)可以酌情多分配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见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3)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租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4)对公租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有两处以上公租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征收公租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公租房中居住的居民只是承租人,并不是征收关系的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征收部门在征收公租房的过程中,要考虑到公租房承租人的在征收活动中所处的特殊地位,以及征收后对公租房承租人居住产生的重要影响,应当对其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护。对于公租房承租人认为补偿决定、强拆行为等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认定承租人与该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同样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所以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虽然公租房管理人是基于所有权人身份的被征收人,但是,承租人基于居住的权利应当享有合法获得补偿的权益。也应当受到该条“先补偿、后搬迁”的保护。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从这个原则入手,公租房承租人近似于所有权人的身份,表明其也是合法的被征收人,征收应保障获得充分补偿的权利。
美泰律师提醒
即使作为承租人遭遇征收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获得应得的补偿,不要因不了解而造成合法权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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