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村民以个人名义诉请返还农村集体土地的,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该条司法解释赋予了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过半数村民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起诉的权利。
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的,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裁判文书
刘朋勋、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政府返还预留地纠纷再审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最高法行申63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朋勋等117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刘朋勋。
诉讼代表人:刘永峰。
诉讼代表人:平建亭。
诉讼代表人:刘绍华。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荥阳市索河西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效光,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住,住所地郑州市荥阳市索河路中段/d
法定代表人:陈秀珍,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再审申请人刘朋勋等117人因诉被申请人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荥阳市政府)、河南省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京城路街道办)返还预留地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行终9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朋勋等117人申请再审称:1.因为狼窝刘村村民委员会系《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协议》的相对方,不能以其名义起诉,因此刘朋勋等117人以个人名义起诉并无不当。刘朋勋等117人与案涉行政行为存在事实上的利害关系,是本案适格原告。2.对于刘朋勋等117人的诉讼资格的认定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判令荥阳市政府返还狼窝刘村村民委员会195亩土地,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该条司法解释赋予了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过半数村民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起诉的权利。本案中,刘朋勋等117人的诉讼请求是请求荥阳市政府返还狼窝刘村村民委员会195亩土地。该诉讼请求涉及到返还农村集体土地,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起诉的情况下,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因此,刘朋勋等117人以个人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刘朋勋等117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刘朋勋等117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聂振华
审判员 袁晓磊
审判员 仝 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朱瑞强
书记员冯琦洺
村民以个人名义诉请返还农村集体土地的,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起诉的情况下,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