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维权中,老百姓会有各种疑问,很多问题的答案在实践中是存在争议的,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可诉的问题。那么,实践中都有哪些不同的观点?司法实践中以何种主张为准呢?参看最高法案例给我们答案。
一、实践中的不同观点
一些老百姓认为,征收补偿方案是具体行政行为,对被征收人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补偿数额的多少直接影响到被征收人的利益,理应能够通过诉讼救济;司法实践中认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上,对个体被征收人产生直接影响的是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征收补偿方案的批准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只是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对被征收人的利益并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具有可诉性。
二、最高法观点
1、制定和发布征收补偿方案系行政法规赋予征收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征收部门有权在不违背上位法规定的征收补偿原则的前提下,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时具有一定的裁量权,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实际、项目规划设计、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等,并结合多数被征收人的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具体规定。
2、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征收补偿方案是市、县级人民法院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重要依据。但征收补偿方案并非针对单个权利主体,而是针对所有被征收人作出的征收补偿标准和方式。对单个权利主体的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是其后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且在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审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也将一并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换言之,征收补偿方案的效力已被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吸收,被征收人完全可以通过起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审查重点在于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一般仅作形式意义上的审查。
三、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法定的救济途径即是起诉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
以上为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可诉的相关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