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每个城市都在加速基础设施的建设。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其他规划的安排,每个城市都在一点一点的做出改变,而这些发展和改变,自然是要拆迁一些旧的建筑的,这时候就出现了一个新的名词“拆迁队”“拆迁公司”这样的称呼。我们老百姓总是不能明白这到底是个什么机构,有多大的权利?
2015年武汉就出现过黑势力的拆迁队在城市的拆迁工作中充当急先锋的特殊力量。横行乡里长达至少五年,为迫使老百姓签订退地搬迁协议,穷尽各种黑恶手段,打砸、砍杀、放火,几乎无恶不作,让我们惧怕和不安却又无计可施。
实际上拆迁队属于房屋拆迁中的实施单位之一,属于临时性的机构,不具体行政主体资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以此可知,拆迁队只能算是被委托的实施单位之一,它的所有行为,我们律师都可以帮助老百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承担法律责任的要求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争取应有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