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一直的理解都是房屋安置补偿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范畴,是和政府在打官司,但是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后才涉及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等。那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吗?请参看最高法王强诉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政府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案。
一、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王强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政府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行终6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罗霞、审判员王海峰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强申请再审称:1.本案为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且案件证据证明被诉协议依法确属无效,故不应受起诉期限的约束;2.即便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应受起诉期限的约束,其起算点也应为2015年5月1日。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二、最高法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本案所涉及的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一般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无论是根据法理,还是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一般适用“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当事人对2015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不服,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本案被诉的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系2012年9月27日签订的,原一、二审法院分别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和上诉,并无不当。
综上,王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王强的再审申请。
以上为最高法关于房屋安置补偿协议能否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相关判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