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代理征地拆迁案件过程中,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却被告知“政府信息不存在”而拒绝公开的情形多有之。实则,一些政府部门对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定义是有问题的,很多被申请机关将本机关没有的信息都归为了政府信息不存在,这种一概而论的方法是错误的。那么,政府信息不存在和非本机关信息分别指什么?对于二者有什么样不同的处理方法呢?
一、政府信息不存在与非本机关信息
政府信息不存在是指政府信息事实上的不存在,即客观上不可能存在政府信息。非本机关信息是指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实践中,行政机关经常答复为本机关不存,该答复方式将政府信息不存在和非本机关信息杂糅在一起,看似巧妙,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政府信息不存在
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四)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由此,新《条例》对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仅在经检索没有申请人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形下发生,当然,
三、非本机关信息
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五)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机关未履行相关职权因而未制作或获取相关信息亦属于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一种特殊情形。
四、不同的处理方法
实践中,申请人希望通过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来判定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需要说明的是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是一种客观状态,行政机关未履行职责而未制作或获取相关信息而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不影响该政府信息答复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申请人由此复议或者诉讼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应另案处理。新《条例》对非本机关负责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亦作出了具体规定,即行政机关必须要说明理由,实践中,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包括本机关无相关法定职权,亦包括本机关存在该政府信息,但不由本机关负责公开,如行政机关从行政机关获取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
以上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回复中关于政府信息不存在和非本机关信息的有关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征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