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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国家赔偿之诉必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吗?

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索债无门,被踢皮球的情况。在征地拆迁维权领域,也有老百姓遇到行政行为已经被人们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违法,当事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时有疑问,是否只有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后,才能提起诉讼呢?

 

一、国家赔偿是否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起诉前提

行政行为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违法,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是否要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起诉条件?结论为已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当事人再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需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二、法律依据和结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对于这两种途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行选择。赔偿请求人先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表明其没有选择向行政机关直接提出赔偿请求的途径,而是选择由人民法院解决其行政赔偿问题。对于这种特殊请求如何处理,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赔偿请求人再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方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实际上剥夺了赔偿请求人在赔偿程序上的选择权,增加了赔偿程序的复杂性,不利于畅通赔偿渠道。据此,如果行政行为已经行政诉讼确认违法,无需再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确认,这也体现了司法最终原则。

 美泰律师插图5-1

以上为行政行为已经人民法院确认违法后,当事人提起行政能够赔偿诉讼是否要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起诉条件的讨论结论及法律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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