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案件中,老百姓或者法律机构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来获取官方信息的方法很常见,也容易产生一些纠纷。我们遇到过被征收人向政府申请公开“棚户区改造项目招标方案”,政府告知被征收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法院经审理查明,招标方案已经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招投标工作已完成并确定了中标人。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时,某区政府已对招标方案审批完毕,一次性招标工作业已完成。据此,可以认定该招标方案不属于“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文件,判决撤销被诉告知书。那么,如何看待这样的判决结果?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到底要履行哪些义务呢?
一、准确判断的义务
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是否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以及是否是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进行准确判断。行政机关以此为借口拒绝公开的,而判断错误的,要承担不利后果。
二、征求意见的义务
认为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要向第三方征求意见。行政机关未征求意见,自行不予公开的,视为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程序义务,承担不利后果。同时,未征求意见径行公开的,则第三方可提起反政府信息公开之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以,征求意见是公开机关的法定职责。
三、合理裁量的义务
针对相对豁免公开信息,要行使裁量权决定是否公开,要充分衡量公民知情权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四、区分处理的义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既有能够公开的信息又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行政机关要先判断是否能够区分处理,如果能够区分处理,要将其中能够公开的信息依法公开,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以上是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