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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房屋征收部门有拆除房屋的职权吗?

房屋面临征收时,很多老百姓对于哪些部门才有权利拆除自己的房屋有很多的疑问,面对来势汹汹的号称是负责拆除房屋的工作人员,往往束手无策又不甘心。那么,除了法院可以执行拆除房屋之外,房屋征收部门有拆除房屋的职权吗?请参看河南省高院陈长林诉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

 

一、案情简介

陈长林住洛阳市瀍河区环城北路。2018330日,瀍河区政府发出《关于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瀍政[20185号),陈长林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该方案确定瀍河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为该项目征收部门,瀍河区城市建设拆迁事务所为该项目具体征收实施单位。20181217日凌晨5点,陈长林房屋被拆除,20181219日,陈长林提起诉讼主张:瀍河区政府下设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因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实施行政行为的后果依法应由瀍河区政府承担。瀍河区政府是案涉土地征收的实施机关,其不能举证证明确系其他主体违法实施的强制拆除,故瀍河区政府应被推定为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拆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瀍河区政府没有强制执行权,瀍河区政府强制拆除陈长林房屋的行为不合法,因该强制行为系事实行为,无可撤销内容,应确认瀍河区政府实施强制拆除陈长林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河南省高院观点

陈长林经铁路部门许可实际居住涉案房屋,在居住期间该房屋被拆除,其居住权和屋内物品均可能因为房屋的拆除行为受到损害,故即使陈长林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仍应当认可其对涉案拆除行为的利害关系,其具备起诉资格。对涉案房屋下达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是瀍河区政府,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看,法律上的组织实施机关也是瀍河区政府,瀍河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虽为瀍河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但由于其明显不具备拆除房屋的职权,故其拆除房屋的行为应视为受瀍河区政府委托所为,一审认定由瀍河区政府承担瀍河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拆除涉案房屋的法律后果,本院予以认可。瀍河区政府虽与铁路部门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实际支付了相应的款项,但涉案房屋并未自愿交出,而且拆除涉案房屋时尚存在居住人员,其享有居住权及屋内物品的财产权,此时瀍河区政府应当采取下达行政决定等形式,保障居住人的合法权利,也可以等待铁路部门依法驱逐居住人,其未采取任何程序,仅依据签订协议及支付款项的事实即拆除涉案房屋,属于程序违法。一审确认涉案拆除行为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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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河南省高院关于房屋征收部门是否有权拆除房屋的相关判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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