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理拆迁整套流程中,补偿协议的签订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之一。征收协议中的每一项内容对于被征收人来说都非常重要,这关系到被征收人获得的补偿的多少、以后的居住环境。然而在拆迁方常常欺负我们“不懂行”在拆迁协议上动手脚,让我们的正当权益受损,得不到应有的补偿。美泰律师告诉您这些补偿协议的“雷区”。
协议签订主体不合法!不能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方签约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也就是说,拆迁办、拆迁实施单位、街道办事处等机构均无权签订协议。
补偿协议的内容不全!不能签
拆迁补偿协议要体现以下内容:
(1)确认拆迁补偿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要写清具体的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选择安置房的,要写清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具体的安置房信息,安置房公摊比例要明确;选择产权置换的,要写清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2)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3)被征收房屋基本信息。补偿协议中的条款具体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位置、房屋性质、建筑面积等对被征收房屋基本属性的记载内容
(4)违约责任。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承担条款,比如违约后怎么赔偿、赔偿多少等等,对于拆迁方的违约责任要有明确的约定,以免拆迁方在补偿安置协议中免除自己的责任。
补偿数额不合理!不能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等关于补偿的法律规定确立了法定的补偿标准。被征收人在与拆迁方商谈补偿协议时,可以参考法定补偿标准,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补偿预期。被征收人在与征收方谈补偿时,要将“不得降低其生活水平”作为拆迁补偿的重要衡量标准,房屋征收的货币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且拆一还一。
一旦我们补偿协议上签字,补偿协议就具备了法律效力。因此我们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小心谨慎。无论是主体不合法、内容不全还是对于补偿数额不满意,有上述三种情况时务必要拒绝签字。把握好“三不签”,为您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