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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征收决定,这几点要注意!

征收决定注意事项1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被征收,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决定时,不论对征收决定是否有异议,这几方面一定要先确认清楚,后续征收部门的相关征收情况,必须要符合这几方面的要求,才是合法的!所以被征收人在后续的征收工作中,遇到任何问题,都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审查征收部门的合法性!

一、确认征收决定中作出征收决定的原因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关于公共利益的范围,也有明确列明。在征收实践中,一般是为了城市发展进行旧城区改造、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名义作出征收决定,这些征收拆迁的理由是可以认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为了开发建设而作出征收决定,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所以被拆迁人,一定要注意征收拆迁的原因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合法!

二、确认作出征收决定的主体是否适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征收国有土地房屋的主体必须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即收到的征收决定书最后的盖章部门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如果征收决定书上的盖章部门不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而是乡、镇人民政府或是相关征收办公室等,那么此时就要注意,这些部门作出征收决定是违法的,其不是作出征收决定的适格主体!除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任何部门是无权作出征收决定的!所以,被拆迁人,不管你对征收拆迁有无异议,这个方面一定要审查清楚,以防在以后的征收工作中出现任何纠纷,有应对之策!

三、确认作出征收决定时,前置程序是否合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告,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意见和建议对征征收决定作出修改和调整;要依法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公布讨论情况及对补偿方案修改情况;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一系列合法程序后,才能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四、确认征收决定公告时间及张贴公告的具体时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上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复议及起诉的极限都有明确的限定,应当注意房屋征收决定是否进行公告及公告的时间,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规定的时效范围内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广大的被拆迁人不管你对征收拆迁决定有无异议,这些方面一定要审查清楚,以防在后续的征收工作中出现任何纠纷,有应对之策,且若后续出现法律纠纷,被征收人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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